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1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现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需提交书面申请,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2.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有扶贫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不需提供此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3.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4.《新招用人员名册》,《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5.上年度企业工资表,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
以上所需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如招用人员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身份认定材料。
四、办理程序
1.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2.申报企业携带人社部门出具的税费减免认定材料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减免,具体减免数额以当地税务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企业招用的重点群体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政策执行期限
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六、咨询电话
吉林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0432-62048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