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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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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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类省级政策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为规范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吉人社规〔2022〕5号),我们起草了《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月3日前反馈给我厅。

  联系人:刘丽媛 0431-88690629(兼传真)

  李诗宇 0431-88690938

  邮箱:261479239@QQ.com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4日



  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申请认定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当制作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封皮(附件1);

  (二)目录(附件2);

  (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材料;

  (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3);

  (五)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房屋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七)在孵实体及带动用工情况明细表(附件4);

  (八)在孵实体孵化协议X份、营业执照复印件X份;

  (九)成功出孵实体明细表(附件5);

  (十)出孵实体入驻协议X份、出孵协议X份、营业执照复印件X份;

  (十一)创业培训方案、培训人员签到表;

  (十二)基地运营管理相关制度规范;

  (十三)其他证明基地业绩的相关材料;

  (十四)承诺书(附件6)。

  第三条 封皮内容应包括项目书名称、基地名称、运营机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申报日期。

  基地名称必须与市级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名称完全一致。运营机构名称要加盖印章,打印名称与印章内容完全一致。负责人指的是具体负责项目认定工作的经办人。申报日期必须在9月30日之前。

  第四条 项目书内容应手写编页。目录标注页码要与编页相符。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认定的通知、公告网站截图等。

  第六条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的基地简介、制度概述、服务功能、硬件设施、业绩概述应当精简、概括,原则上每个模块不超过300字。

  第七条 运营管理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从项目申报时间起算,运营机构成立时间、运营机构与在孵实体签订的第一份入孵协议时间均须超过一年。如以上情况不符合,则需要提供基地运营已满一年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运营机构利用自有的房产开展创业孵化,应当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产权证书上的建筑面积不能少于2000平方米。如属于租赁的房产,应当同时提供产权证书和租房协议。

  第十条 在孵实体指的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

  在孵实体注册地址应当与运营机构地址一致。基地为在孵实体提供的创业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一个孵化期结束后可再次入孵,在基地的总孵化时间不能超过6年。

  第十一条 在孵实体及带动用工情况明细表中,在孵实体数量不能少于15家、带动就业人数不能少于45人,并与基本情况信息表数量一致;孵化起止时间与入孵协议一致。 

  在孵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数量与表格一致。基地运营机构及其经营管理的公司不能算做在孵企业。

  在孵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不能算做带动就业人数。

  第十二条 成功出孵实体明细表数量与基本情况信息表数量一致。同时提供每个出孵实体的入孵协议、出孵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尚未有出孵实体,可不提供该项内容。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方案应当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培训内容应当包含创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与创业相关联的内容。职业技能培训不属于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签到表人数与基本情况信息表数量一致。

  第十四条 基地运营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包括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财务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其他证明基地业绩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地获得其他部门认定的相关荣誉、资质,基地开展相关创业服务、特色活动等情况。无相关情况可不提供。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为项目书中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当对相关情况做出承诺。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涉及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的相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封皮模板;

  2.目录模板;

  3.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本情况信息表;

  4.在孵实体及带动用工情况明细表;

  5.成功出孵实体明细表;

  6.承诺书。